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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获刑,能算工伤吗?社保代理社保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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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9/14 13:43:36
更新日期:2019/6/3 9:42:30
详细内容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2013年4月18日,在为单位出车时,付某因疲劳驾驶在
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
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拒绝为付某申报工伤,理由是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
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
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
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
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
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调解,公司接受了认定付某为工伤的决
定。
骏伯人力集团全国网点300多个,覆盖全中国大陆31省份!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社保代理、工资代发、人才派遣、业务外包、高级猎头等服务!
办理联系方式: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奇
电话:13431007953、
办公QQ:8520013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2013年4月18日,在为单位出车时,付某因疲劳驾驶在
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
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拒绝为付某申报工伤,理由是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
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
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
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
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
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调解,公司接受了认定付某为工伤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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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拒绝为付某申报工伤,理由是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
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
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
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
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
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调解,公司接受了认定付某为工伤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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