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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税务管理培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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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8/7 17:25:23
更新日期:2017/8/7 17: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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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税务管理培训价格|甘肃税务师事务所|甘肃瑞华供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四种策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是企业不得不去考虑的事。那么,如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相当大的税收利益?4种策略值得去参考借鉴。利用企业清算进行税务筹划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须通过终结清算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它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于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这样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减少清算所得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如果企业准备清算时还有大量盈利,可以考虑采用适当推后清算日,用该期间发生的费用来冲抵其盈利,从而减少清算所得,实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对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进行税务筹划。根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以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清算时,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这样可比原来多提折旧,减少计税征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企业解散日期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利用外币业务市场汇率变化进行税务筹划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核算时,可以选择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也可以选择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是选取当月1日的市场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将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时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如果本期的外币债权发生额大于本期的外币债务发生额,在汇率持续上升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而在汇率持续下降时,选取当月1日汇率有利。若本期的外币债权发生额小于本期的外币债务发生额,则在汇率持续上升时,选取当月1日汇率有利;而在汇率持续下降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例如,某企业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有美元外币账户。当月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月底市场汇率为1美元=8.4元人民币。企业进口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美元,当天收到发票和提货单,货款尚未支付,当天市场汇率1美元=8.35元人民币。若企业选取当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则在期末调整时会有汇兑损失15000元;若选取当月1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则在期末调整时会有汇兑损失20000元。因此在汇率持续上升时,这笔业务选取当月1日汇率为记账汇率有利;反之,在汇率下降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利用“股权转让”变为“先撤资再增资”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例如,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资比例为32%,乙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32%=24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480×25%=620(万元)。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1000万元,从A公司获得28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元)。所以,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税务筹划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但新税法对捐赠的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例如,某企业2015年和2016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共提出三套方案: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6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方案1:该企业2015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方案2:该企业2015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5年和2016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相当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企业税务筹划要成功,应具备三大要素!税务筹划作为一项涉税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无法回避且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务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更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理财目标。对于追求价值相当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相当低或相当适宜,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心所在。那么,企业如何成功地进行税务筹划?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点做起。树立筹划意识筹划适度区别避税对我国企业而言,开展税务筹划相当大的障碍在于筹划意识淡薄。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意识应先行。企业领导应该在加强税法知识学习的同时,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具有丰富的税收专业知识,***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筹划节税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同时,税务筹划有别于避税。税务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点与漏洞规避***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务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务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务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务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务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当然,税务筹划不能超过一定的度,否则很容易被反避税调查。假设为了达到B企业少缴税款的目的,产品定价为450万元,这样B企业增值税款就可少缴税款8.5万元(50×17%),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而不用缴纳,而A企业由于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负担没有增加。由于A、B两家企业同属一个投资者,构成了关联企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B企业不按独立价格支付价款进行合理调整,要求其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而A企业也可能因此受到税务机关暂停增值税先征后返甚至取消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处理。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不应忽略机会成本从根本上讲,税务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相当大化。也就是说,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收负担相当轻的方案就是相当优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合理的、成功的。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同时,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不应忽略享用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机会成本。当前,我国税制正处于日趋完善阶段,税务优惠政策的调整比较频繁,所以,对优惠政策的享用需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税务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筹划时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较为直观,一般会予以考虑。隐性成本即机会成本,是指企业因采用拟定的税务筹划方案,从事某项经营、生产某种产品而不能从事其他经营、生产其他产品放弃的潜在收益,一般容易被忽视。企业在筹划时,需认真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能否给企业带来纯经济效益的增加,只有税务筹划的显性成本加隐性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方案才可行,否则应放弃筹划。选择税务优惠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点:企业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坚持依法纳税做好筹划基础工作税务筹划的一个***特点在于法律性。不守法,就没有税务筹划。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以依法纳税为前提。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向***缴税的义务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这种关系使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务筹划,享有选择相当优纳税方案的权利。第二,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务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第三,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税务筹划的基础是税制要素中税负弹性的存在,税制中的各种优惠政策和选择机会都体现着***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政策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调整。因而,切实有效的税务筹划,应该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政策,从而有效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使之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企业要想做好税务筹划,与自身基础工作密不可分。事实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不是一种纳税现象。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除了要熟悉和掌握***的财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把握税务筹划的界线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外,同时还必须具有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核算办法,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手段,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脱离开这一基础,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将难以辨析,税务筹划行为的法律责任将难以进行自我界定,税务筹划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基础工作的实现有赖于企业坚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实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一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二是实行决策科学化管理。三是建立企业税务筹划议事机制。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税务专家以及外部中介机构一起对有关问题讨论研究。通过多方合作,真正把税务筹划工作落到实处。此外,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具备较高的税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税务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因为一旦税收筹划失败,将演化为避税乃至逃税行为,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还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企业要重视培养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质量。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66号润城佳园8单元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