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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金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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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矿山安全监管与保障体系

阅读次数:114发布时间:2009/4/7 1:10:52

目前英国是世界上矿山事故率的国家之一。以煤矿为例,近些年来创造了连续多年死亡事故为零的记录,这主要得益于英国比较完善的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政府、社会和企业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以及不断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设施。

    一、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英国是世界上矿业活动开展的比较早的国家,早期的矿山,由于设施落后和管理不严格,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矿工成为当时英国危险的职业之一,火灾、水灾、爆炸和塌方随时都在威胁着他们的安全。据统计,19世纪中叶时该国煤矿每年都有1000多起死亡事故发生。这种状况引起英国政府的重视,于1850年颁布了英国部煤矿安全法规-----《煤矿监察法》,其内容包括设立安全管理员、用电安全及救护措施等。此后英国对煤矿方面的法规进行了十几次重大的补充和修订,使安全法规渐趋完善。 

    在1954年颁布的《矿山与采石场法》(此后进行过多次修订)中对矿山安全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矿井通道的设计形式、尺寸、工作面的人数、易燃或有毒气体含量限定,空气中氧含量的保证度等,以及安全监察员的设置和相关职责,矿长和矿主的安全职责等。例如法律规定,矿长有责任防止井下采矿和运矿中新产生的粉尘;防止井下空气中粉尘对雇员身体有害;防止井下或地面工作场所任何易燃物质燃烧产生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矿主和矿长都有责任采取措施,掌握矿井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含水层、天然洞穴、泥炭沼、砂砾层,流沙层情况,以便立即治理;有责任查明各种地表水与井下工作面之间的地层厚度,以便立即采取措施。矿井管理人员的责任是防止工作面的水、瓦斯、煤尘涌出。矿井工作面发生了瓦斯涌出,监察员可通报矿长,提出抢险救灾的措施,同时矿井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井下其他部分的安全,任何人都不准进入事故地点(救灾人员除外)并停止该区运输工作,直到救灾工作结束为止。

    英国还制定有专门的职业安全法。矿山安全立法属于工业立法之列,英国的工业安全立法, 主要源于工会对政府的压力。随着1974 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颁布执行, 工业安全立法就逐渐走上正轨。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定, 企业雇主对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负有责任。雇主不但要为工人提供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工作现场, 对其他人员(如现场参观者、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等) 也要提供安全措施。雇主要做到: 工作现场的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都应按安全性的要求设置; 生产工艺要达到安全健康要求, 对现场危险程度做出评估, 并采取措施达到安全级; 对工人的人身安全和施工安全做出计划, 并要使所有的工作均按安全计划进行。

    1974 年以前的工业安全法规, 安全与建康防护方面如有问题,由公司老板与雇员协商解决。1974 年实施的法律, 改为对雇主提出要达到的建康与安全标准, 怎样去达到标准则要企业雇主自己去想办法, 一旦有一点不合要求, 就会被认为整个都不合格。《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公布实施后, 英国尚有一些法律对该法的执行予以支持, 如: 所有涉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事件, 都可以由刑事法去解决。如果一个矿山企业的机器设备不安全, 工人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工作得不到保护,工人可以把雇主告到刑事法庭。在民事法中的《雇主法》还规定: 工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 雇主要为工人提供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生产设施、工作设施、工作现场和生产工艺; 工人如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多年而患了与生产有关的疾病, 工人可向雇主提出赔偿, 或将雇主告到民事法庭。仅1996 年一年,就有12 万多人到法庭解决问题, 工人们得到了3.2 亿英镑的赔偿。

    此外,英国在矿山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针对煤矿中的可吸入粉尘于1975年8月制定了煤矿(可吸入粉尘)法规,并于1975年9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对矿山工作场所相关粉尘的监测、防护、样品的采集、记录的保存和评价都有详细的规定。对雇用下矿人员超过30人的煤矿做出了空气采样和由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样品评价的规定。每个矿的经理应指定有法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采样,并指定一名有法定资格的人员采样进行监督。当可吸入粉尘指数超过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时,矿山经理就应停止该作业中的全部有关操作。矿山经理还必须为矿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如备有数量充足的防尘口罩,使从事有关操作的人员在任何时间都可取用,口罩的型号必须经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根据该法规的要求而批准的,可即时取用的口罩应保持洁净和充分有效。此外每个矿主都有责任对该矿经常雇用的人员安排恰当的医学健康检查,使他们中的任何人由于已经、正在或可能吸入粉尘而遭受危害时,可按照计划规定的方式获得全部免费的医学检查;特别要规定胸部摄片的安排。该法还规定每个矿的经理都应保证有一项随时有效的计划:提供各种器械以使粉尘的散发减少到程度并消除进入大气的粉尘,以及为这方面的工作采取的其它措施等。

    随着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50年来,先后颁布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各项法令已达50多件,主要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煤矿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害、疾病及危险事故报告规程》等。英国除执行本国制定的安全法规外, 还要执行“欧盟指南”, 其中关于劳动安全健康方面的内容有:1)  关于工作现场的规定: 指出了各种工业健康标准;2)  关于贸易方面的指南: 规定产品在市场流通时, 必须表明该种产品是否有毒;3)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指南, 如对有毒作业环境定出健康标准。这些法律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起到了有力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保障了矿工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权力,对改善矿山安全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综合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管

    英国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建立有两个全国性的综合管理部门:英国健康与安全局和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负责包括矿山、采石场、油田生产在内的各行业相关的健康与安全监管工作。

    (一)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HSE)是依据1974 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健康与安全行政执法机构,该局对英国危险性行业(包括矿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垂直管理。

    1.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的领导层是HSE委员会和一个高级管理小组。HSE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选举组成。高级管理小组有12名成员组成,分别占据着HSE的重要管理位置,包括部门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和法律顾问。该局内设机构包括:研究和实验室服务处、核设施和危险设施服务处、强碱和洁净空气处、危害核物质处、矿山和采石场监察处、工厂监察处、机电安全处、辐射和噪声处、设计和资料处、安全政策处。监察领域包括工厂、矿山、核设施、铁路、海洋石油、化学及高危设施等。该局现有监察员 4000多名,其中技术人员约1200名。英国健康与安全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监察执法,保证人们在职业活动中面临的健康与安全风险得到恰当的控制;负责加强和普及健康与安全法律方面的工作及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等。

    2.矿山和采石监察处与监察员制度

    矿山和采石场监察是健康与安全局的重要工作范畴,矿山和采石监察处下设有七个地区性的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对本地区各矿山或采石场专门安排有监察员负责其安全监管工作。矿山监察员从有实践经验并受过管理训练的矿山及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中选拔任命。任命后还要接受培训,使他们全面熟悉矿山安全健康法规、矿山与采石业生产、技术规程以及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矿山监察员的主要任务是检查1974年《职业健康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对如何执行法规的条文提出建议及给予指示,保证矿山与采石场以及其它作业区的安全生产,避免危险发生,保证有效地执行已经制定的安全措施(不论法规中是否有明文规定)。矿山监察员可以随时进入矿山和采石场进行检查,或向雇主提出询问。监察员除执行日常的安全监察任务外,还能识别潜在的危险和分析事故起因,为雇主及矿工们提供咨询。当矿井不幸发生事故时,如井下火灾、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时亦能在现场实施指挥和参与抢救,并能通过事故调查提出制定和修改法规的意见。监察员队伍保持其相对稳定,他们往往要固定在一个地区或负责几个矿的监察工作两至三年。地区监察办公室除了有采矿和采石监察员外,还有机械、电气方面的专业安全监察员。英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素质很高,各级监察机构对他们工作上的要求也十分严格,虽然对矿井的检查没有明确的数目、次数的规定,但他们认为平时检查活动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3.安全检查和管理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1)矿山监察员对他所负责的矿山和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查一般有两种安排方式,一是按照年度计划执行;二是根据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情况随机检查,随机检查不事先通知被检查矿山。

    (2)安全监察员对矿山或采石场进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到矿后首先与矿方负责人交谈,听取汇报,了解该矿近的有关情况;然后下井进行实地察看,其检查的内容、路线均由安监员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而独立决定,充分行使监察权。在检查作业区的过程中, 一般由矿长陪同进行,这样监察员在检查中, 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立即告诉矿长,矿长可以马上采取改进措施。不过也可以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陪同全程,升井后再与矿山负责人交换意见,指出检查出的问题。

    (3)根据矿山规模、机械化装备水平、地质条件、灾害状况,确定矿山安全状况和风险程度。矿山监察处每年根据矿山的安全状况和风险程度,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并上报英国健康与安全局。

    (4 )各地区的矿山安全监察员去矿山企业参加有关会议、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后,有责任向地区的主任监察员提交书面调研报告,一般使用电子传真汇报工作,若发现重大隐患,要用电话及时汇报。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安监员的书面监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要对煤矿经理进行详细通报。监察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矿井概况、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的有关情况、总体评价、安全工作建议。

    (5)矿山安全监察员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据其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一般性问题,安监员指出后,由矿长负责安排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场所,监察员可以向矿长、场长发布通告,令其停止作业,限期进行整改,以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或是提出诉讼终止令,并给予罚款。通常情况下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对矿长发布命令,主要是指出作业区的违法行为,让管理部门去解决。如果监察员不满意该场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可以向矿长提出一些建议,并指明法规的具体要求。矿山安全监察员没有直接罚款的权力,对矿主的处罚往往由工业法庭依法予以处理。从表面上看监察员尽管不能直接罚款,但由于对隐患有停止作业的权力,且直至认为危险隐患已被排除,才下令恢复生产。因此他们的权力是很大的。当安全监察员和矿主因对安全生产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而发生矛盾时,可以反映到地区监察办公室。如问题仍不能圆满解决时,矿主则可以上诉到工业法庭。据了解,这后一种情况是很少发生的,问题往往到地区就获得了解决。

    (二)建康与安全委员会{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HSC)}

    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是全国健康与安全方面的重要机构之一,英国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法律主要由它提出方案、交议会讨论决定。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相关事务。北爱尔兰的相关事务由北爱尔兰的健康和安全局负责。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是根据英国197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的,独立于政府部门,是一个致力于职业健康与生产安全的专业性公共机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通过各有关政府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在制定工业生产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方面起着主要推动的作用,其主要职能是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员工福利和公众利益,包括提议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标准,确定健康与安全研究的重点和方向,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以及对爆炸物和危险品实行有效控制和调查等等。健康与安全委员会通过相关部门(环境、食品及农村部、商业、企业及制度改革部、就业及养老金部、交通部)和官员向议会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建议,各政府部门的大臣就与本部门有关的职业健康与生产安全问题向议会直接汇报时,会针对本部门所从事的各种工作以及工人生产安全保护等方面所提出的质询进行解答。总体上讲,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行使权力和职责,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作为有关政府部门在职业健康和生产安全问题上的代言人。

    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实行政府、雇主及雇员三方共决机制。牵头部门是就业及养老金事务部。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由英国就业和养老金事务大臣任命, 一般来自工业界, 而并非政客。委员由6到9人组成, 由主席经过与资方,劳方,地方政府和代表公众利益的团体等部门协商,并对推荐人选进行筛选后提交国务大臣任命。这些成员大都代表一方利益,具有一定相关知识且责任心很强的人,一般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将满时,根据其表现决定其去留。如果他们胜任工作,则与他们达成新一轮合同,继续在委员会工作。需要提出的是,委员会人员组成不仅经过上述的协商和挑选过程,还要考虑政府工作重心和社会情势不断变化的需要。当政府和社会对安全工作的重心有专业和变化时,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适应这一变化。

    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性咨询委员会,它们分别是:1)有毒物质咨询委员会;2)危险病原咨询委员会;3)危险物质咨询委员会;4)转基因咨询委员会;5)职业健康咨询委员会;6)核设施安全咨询委员会;7)电离辐射咨询委员会。此外,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还设有十四个行业性咨询委员会,它们是:1)农业咨询委员会;2)健康服务咨询委员会;3)建筑咨询委员会;4)深井煤矿咨询委员会;5)教育服务咨询委员会;6)纸张和板材咨询委员会;7)探险活动咨询委员会;8)铸造咨询委员会;9)印刷咨询委员会;10)橡胶咨询委员会;11)纺织咨询委员会;12)石油咨询委员会;13)铁路咨询委员会;14)陶瓷咨询委员会。以上各咨询委员会成员均为在某方面积累多年经验的专家或实践人员。咨询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所研究的问题必须全体委员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即实行一票否决制。委员间若有意见分歧, 一般通过协商解决,1975年以来, 该委员会从未用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于委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 代表各方意见, 使有关法律草案的制定得以顺利进行, 而在法律制定后也能得到顺利执行。

    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与外界有广泛的联系, 除对议会负责外, 对地方政府、工厂老板、社会大众、全体雇员、环保部门、欧洲联盟以及联合国组织都进行联系。该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健康与安全管理局的秘书机构承担。另据报道,2008年4月1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与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正式合并。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在英国矿业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也起着重要作用,以煤炭业为例,其政府主管部门是英国煤炭局(Coal Authority)。英国煤炭局是于1994 年作为煤炭工业私有化进程的一部分成立的。英国煤炭局现有雇员140 人, 总部设在诺丁汉郡的曼斯菲尔德。主要职能是: (1) 向采矿经营者颁发煤炭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监督煤炭生产企业按营业范围经营, 并对生产矿山和露天采场实施年度监察。(2)处理地面沉陷破坏赔偿。(3) 制定矿井水污染治理计划。矿井水经治理并达标后, 允许排入河流。(4) 发布采矿信息。(5) 资产管理。(6) 提供24小时地面危害报告服务。此外,为矿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定保护政策,通过有效管理保障矿工和当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也是英国煤炭局的重要职责之一。

    英国煤炭局主要是通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以实现煤矿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具体措施包括: 

    1.制定健康与安全目标并加以实施

    英国煤炭局每年都制定有年度职业建康与安全工作目标。例如2006~2007 年度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目标是 :1)在2004 年开展工作压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再调查; 2)监督新法规的执行情况。必要时, 审核和加强英国煤炭局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 以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坚持佳的做法; 3)对在所有英国煤炭局活动范围内从事咨询和承包的企业继续执行健康与安全审核计划; 4)编制2006~2007 年度英国煤炭局健康与安全计划, 使各部门都能积极参与年度计划; 5)制定个体保护设备使用政策; 6)审查和修改承包英国煤炭局项目的承包商管理程序; 7)把“健康”融入健康与安全管理; 8)为英国煤炭局的高级执行官举办矿山健康与安全课程; 9)继续开展矿山安全观念调查, 并制定计划。

    目前已经实现的目标包括:重新考察了原工作压力调查现场并在“欧洲安全周”期间进行了二次调查; 2006~2007 年度期间, 对35 个承包商进行了安全审核。审核结果全部录入在数据库中; 编制完成了各煤矿班组健康与安全计划, 并提出了更详细的风险评估; 为落实个体保护设备使用政策, 成立了工作小组, 以达到个体保护设备标准化和个体保护设备使用政策的落实; 专门为承包商出版了健康、安全与环境手册; 根据安全观念调查结果提出了建议。正在实现的目标是,开展与浅部采区、矿井巷道、水、瓦斯、自燃有关的风险评估; 加强英国煤炭局与地方煤炭局及开发商之间的协商。

    2.为矿工提供安全培训、安全信息和安全指导。

    英国煤炭局定期为矿工提供安全培训、安全信息和安全指导。2006~2007 年度英国煤炭局实施的培训计划主要有: 一般职业健康与安全意识证书培训;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入门培训; 环境意识培训; 消防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场所急救和进修培训; 有限的空间意识和出入口培训; 手工搬运培训; 铁道旁/ 铁路安全培训; 新修路和道路工作培训; 工作压力意识培训以及车辆驾驶培训。英国煤炭局支持矿工在不能有效控制高风险作业的条件下有权做出不开工或停工的决定。矿工为自己和他人有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的煤矿安全与健康标准, 并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英国煤炭局设有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 每年召开6 次安全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来自各部门的代表。安全会议记录和应采取的行动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给经理(矿长) 

    3.开展安全审核工作

    对承包商定期开展安全审核工作,以查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并通过程序确保采矿作业的可行性, 必要时, 适时修订程序。2006-2007年度,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咨询部门代表英国煤炭局对35 个承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问题进行审核。实施审核的目的是检查承包商在施工方面是否符合英国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

    4.对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进行严格审查,限度减少对职工和公众的伤害。

    公众安全仍是英国煤炭局首要关注的问题。该局通过落实对房屋、工厂、物资和设备的设计、维护和使用的有效管理, 限度地减少对矿工、承包商和社会公众造成的风险。由于施工的地点和施工项目的特点, 在英国煤炭局的工程范围内, 也存在公众接触高风险的问题。为此, 针对雇员、承包商和一般市民进入煤矿和井下采区问题, 英国煤炭局组成了一个工作小组, 专门对这类危害进行重点审查。英国煤炭局认为, 目前还有一些潜在的危害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其中包括煤的自燃和瓦斯泄漏等。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审查有关煤矿采区的现有记录; 确保钻入煤区的钻孔作业符合安全作业标准等。其他的主要措施包括:借助安全设计和工作实践, 识别、评估并控制采矿作业中出现的各种健康与安全风险;聘用有法定资格的承包商和咨询人员, 使他们在采矿作业中充分发挥高水准的健康与安全工作特长等。

    四、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监督

    英国的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的监督也是其矿山健康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重要是英国工会的劳动健康与安全监督。英国工会联合会(简称TUC )是全英工人的代表组织, 是政府承认的在全英代表基层工会和工人利益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宗旨是要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 工人参加工会的愿望, 主要是为了团结起来, 以集体的力量去争取改善工作环境和提高福利待遇, 提高工人的社会地位,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会为了保持会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新会员, 就必须做出有实效的工作, 使会员和工人感到工会对自己的好处。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健康监督工作, 符合工人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愿望, 同时也关系到工会的发展。在英国工会联合会的工作中,健康与安全监督占有重要位置, 并成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重要内容。工会为了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主要工作有两方面:(1)迫使雇主为工人提供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工作条件;(2)  一旦发生事故, 要确保会员和工人获得足够的赔偿。

    英国1974 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为英国工会开展劳动健康与安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 工会有权派出自己的安全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 并与雇主协商, 为工人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会自己的安全监督员通常每月对矿井的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英国工会的监督工作与英国健康与安全局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是互不影响地开展的。当然, 他们之间有时也相互通报情况和反映问题。另外根据实际需要, 在不同层次上, 在各地区的范围内, 可以成立由雇主和工人两方参加的安全咨询委员会, 经常邀请矿山安全监察员去参加会议, 研究工作。此外,一些民间机构对矿业生产部门的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在煤矿方面,有一家公司每年出版一本《英国煤矿指南》,详细描述英国煤矿的现状,还专门把政府负责安全和环境的部门和官员的名字、电话等一一列出,以便公众有效“监管”。

    五、企业的自行管理

    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由矿主负责,根据矿井安全状况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检查与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要报英国健康与安全局批准,并由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监督。因此,通常情况下英国的每个矿山企业都设有安全工程师, 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以英国煤矿为例,其安全检查人员配置如下:全矿井分采煤、掘进、机械、电气等专业,各设1名高级安全检查员负责本专业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每面每班设一名中级安全检查员和一名安全检查员。英国煤矿近年来事故减少,但为了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抢救能力,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灾害预防演练,模拟事故发生时的抢救工作如何展开,以检验在发生事故时的各项应急措施是否落实。煤矿在进行此项工作时,要请英国健康与安全局的安全监察员现场观察,提出改进意见。

    依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各煤矿企业还建立职工代表参与安全管理,职工代表对井下工作场所要认真检查安全状况,做好书面记录(定期归档以作为事故分析时的参考)将问题及时向经理反映并督促解决。职工代表应当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全过程工作。按要求,每个英国煤矿工人必须携带自救器。配带哪种自救器,根据火灾、爆炸或有害气体产生的风险评估情况来定。携带过滤式或氧气式自救器也要由风险评估结论而定。英国95%的煤矿工人只携带过滤式自救器。另外,为应对矿山事故,使矿工得到及时救护,英国的许多矿山企业还建立有矿山救护队。英国有关矿山业救护的所有法律是在1995年制定的,称为“1995矿山撤离和救护规定”,共包括32条法规及60页的实施规范(ACOP)。此法规没有要求矿山强制执行,但若任何人因为没有遵守该规定而造成伤亡事故,矿主将可能受到法庭的起诉。在英国很少有因此而违反相关法律被起诉的。

    英国所有煤矿都是国家批准的矿山救护总会的会员,并且每个煤矿在地面都要拥有2支装备精良的能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的救护队(每队6人)。他们的救援设备通常存放在附近的救援中心,只有1个煤矿因为地理位置较远,而在自己的矿山内拥有救援设备库。英国有1个非常偏僻的盐矿,也建立有自己的救护队。尽管其矿工不超过50人,但仍拥有2组救护人员。但也有一些小石灰岩矿,尽管使用大量的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柴油车辆,而没有自己的救护队。所有救护队队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年1次严格的检和体能测试),而且必须拥有2年以上的井下工作经历及急救证书。队员初要接受为期15天的救护训练课程,然后每年进行6 天的年度培训,并且必须保证每季度培训1次,其中要包括2次高温潮湿环境的训练;所有的培训课程都必须在合格的救护官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

    培训课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用绳子和滑轮将25公斤重物重复提升到2米高; 30分钟快速持续行走训练;模拟事故现场井下通道中穿越狭小空间和巷道(包括管道)的训练;抬运担架训练;使用救援仪器,寻找救出死伤人员的训练;通讯工具使用训练;搭建顶板支护训练;环境测试仪器的使用训练;灭火器的使用训练;在有限空间内清除与顶板冒落有关的阻碍物的训练;治疗队友伤痛的训练;建立新鲜空气基地训练;如何救助被夹住的伤员的训练等。救护队所有的训练课程和实际行动都必须保存记录以便矿山监察人员查阅。

    目前在英国还有一家曼斯兹尔特矿山救护中心, 该中心于1911 年由政府负责组建,1947年英国煤矿实行国有化,“中心”改为国有。1996 年, 煤矿改为私有, 该中心也改为私有, 现为英国矿山救护责任有限公司, 下设6个训练有素、装备先进、行动快捷的救护队, 合理地分布在全英不同地区。许多矿山都与该中心签订有协议,一旦发生事故, 救护人员快两分钟即可赶到事故现场, 慢也不超过一个小时赶到。必要时“中心”还可派直升飞机运送救护人员, 使其迅速参加抢救。

    六、高水平的矿山技术和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是矿山安全的重要保证

    英国矿山事故率的不断降低和矿工健康与安全水平的提高,除比较健全的监管体系外,还得益于高水平和矿山技术和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以煤矿为例,为降低矿山事故率,保障矿工的健康与安全,英国煤矿普遍采用一系列极为有效的防尘、降尘、防治煤尘、防火、预防瓦斯爆炸的技术措施。使得目前全英煤矿的因工死亡率保持在很低水平。19世纪60年代,英国每年每200名煤矿矿工中就有1人死亡;20世纪初,每600人中有1人死亡;20世纪50年代,每1000人中有1人死亡。近些年来,英国煤矿每年死亡的矿工人数几乎为零,英国煤矿煤肺病的发病率也几乎为零。目前主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粉尘的监测与控制

    在矿山生产特别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如机采、综采、炮采、回采、锚喷、装运、选煤等工序,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工人长期在高煤尘浓度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呼吸性粉尘可引起尘肺,严重危害着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因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测和控制。

    目前, 在英国各类矿山均采用呼吸性粉尘来监测粉尘危害和作为治理、控制粉尘危害的依据。所采用测尘方法分为两类: ①在流动作业场所, 采用整班连续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 ②在固定的作业场所如选矿、破碎等, 则采用整班连续的定点呼吸性粉尘采样。他们认为, 采用个体或定点的整班连续采集尘样, 具科学性和代表性, 可以真实地代表全工时内呼尘浓度和矿工的接尘状况, 是测尘技术的创新方法。全英矿山的粉尘检验分析机构,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 设在爱丁堡市的职业医学研究所, 由该所承担矿山呼尘样品的检测分析工作。

    在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方面, 有两种(个体、定点) 采样方式, 故有两种不同的采样仪器, 但不论哪一种仪器, 均采用隔膜(往复) 泵吸尘, 以装配缓冲盒克服仪器的脉动气流; 两类仪器均采用旋风式采样头采集样品。但需要说明的是, 英国定点呼尘采样器配有激光装置, 含尘气流经激光照射, 仪器可自动显示呼尘浓度, 并同时绘制呼尘曲线变化图, 非常直观, 一目了然。但由于增加了上述功能,仪器体大, 不便于人工携带, 只可用于定点采样。

    对于粉尘的控制,英国各矿区都有一套强有力的通风安全和粉尘控制管理系统,有专职的政府官员和粉尘控制工程师;有严格的检查和监测制度,对出厂的采掘机械从防尘角度要求很严格,没有除尘系统和防尘措施的采掘机械不准下井使用;井下广泛采用以高压喷雾和除尘器为主的防尘技术措施。多年来,英国非常重视粉尘形成机制及控制方法的研究,开发出一系列控制粉尘的方法,包括水雾、气幕、粉尘过滤器及泡沫除尘。吸尘滚筒获1991年第六届女王技术进步奖。这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已经广泛用于英国的矿山生产。以煤矿为例,英国煤矿采取的降尘措施主要有:煤层注水预防可燃煤尘的产生;通过采煤系统和集尘系统控制煤尘;清除沉积的煤尘;对沉积的煤尘采用无害的抑制方法,如洒水、惰性处理或固结,这些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目前英国所有的长壁采煤工作面的煤尘浓度均已下降到8mg/m3以下,其中50%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煤尘浓度在4mg/m3以下,大大地减少了煤尘对工人健康的损害。

    2.瓦斯监测与控制

    瓦斯事故历来是煤矿的主要安全事故。因此瓦斯的监测与控制是煤矿安全的主要任务。英国在此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瓦斯监测

    MINOS监测系统是英国有代表性的先进监测系统,它能对井下环境进行多参数连续监测,包括:用BMI瓦斯检测器测量低浓度瓦斯,范围0~3%CH4;用BMZH瓦斯检测器测量高浓度瓦斯,范围0~100%CH4;瓦斯抽放系统负压;用BA2、BA4、BA5风速检测器测量风速,范围0~2m/s(米/秒)、0~5m/s、0~10m/s;风压;烟雾及粉尘。此外,有一系列定点式或手持式监测仪器,用来测定甲烷、一氧化碳、燃烧产物、温度、压力和风速、瓦斯监测。

    2)矿井通风

    英国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达400m3/s,井下设有许多局部通风机。采煤工作面通风除采用风障外,为解决采煤机截割区的通风除尘,研制出新型抽吸式采煤机截割滚筒,它可使截割区的60%~70%的风流循环,一个装有9根集尘管的滚筒,每秒可提供0.5m3的新鲜空气,可防止点燃15l/s涌量的瓦斯。掘进工作面通风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压入式,通风管道出口保持在掘进工作面5m之内;二是抽出式,抽风管接近掘进工作面,以0.5m/s风速通过掘进机;三是混合式压入系统沿巷道直接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稀释瓦斯,抽出系统抽出粉尘,从而有效控制掘进工作面的粉尘和瓦斯。为了防止瓦斯积聚,在掘进工作面采用液力风机驱动的风障。截割区的通风多采用喷水方式(水压为1.7~3.4MPa)。在悬臂式掘进机上安装2个压风喷管向掘进头上部供风。

    3)瓦斯抽放

    为预防瓦斯爆炸对煤矿中的瓦斯抽放有严格的要求。英国煤矿的平均瓦斯排放量为吨煤14平方米,因此大多数英国煤矿需要进行瓦斯抽放。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回采巷道内打穿层瓦斯抽放钻孔。严格控制钻孔间距、长度和角度,有良好的密封,抽放范围适当,并配装脱水器。目前英国瓦斯抽放设备的抽放量约占瓦斯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再加上良好的通风条件,英国煤矿的通风参数能够满足煤矿法规的要求。按照英国煤矿法规,当井下瓦斯含量达到1.25%时,电气设备应被隔离,当瓦斯含量达到2%时,井下的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英国煤矿法规禁止燃烧甲烷含量低于40%的煤气层,但当安装适当的监测系统后,可以燃烧甲烷含量30%以上(含30%)的煤气层。

    4)预测煤与瓦斯突出

    英国预测煤与瓦斯突出的计算机微震监测系统已用于煤矿。英国从1984年开始研制微震监测系统,其基本原理是利用设置在煤层中的探测仪监测岩层的震动,根据探测器地震波到达时间、颗粒运动或极化方向,做出开采引起的振动波形图,并检测出支撑柱的超载征兆。微震监测系统主要包括至少3台地震检波仪,每台配备3个震动传感器,震动传感器配有自动记录仪,以及数据处理转换(?)系统。目前已经取得的包括:研制出24位便携式微震记录仪,能够探测记录长壁开采引起的微震;在地面与煤层每10米间隔布置一台三维钻孔地震检波仪,可以探测1000米以上深度的微震;通过监测一个新矿的个工作面的开采过程,可以更深入了解在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未扰动应力区内长壁工作面煤壁附近发生裂隙的过程;利用高级数字型三维数据库分析裂隙发生机理,描述每次微震产生裂隙的方位。此外,微震监测还可以了解工作面上方岩层的地质特征,也能够确定和描述工作面周围裂隙范围,从而加深了解裂隙产生机理,预测预报顶底板裂隙扩展范围。

    3.降火与防爆

    1)采用先进的采煤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井工煤矿共发生了140多起瓦斯或煤尘着火事故,其中大部分事故是由于采煤工作面切割设备和掘进头掘进机械产生的火花引燃的。为了防止功率强大的切割机械产生摩擦火花,英国的科研单位,特别是以前的英国煤炭公司进行了艰难的技术攻关。英国目前普遍采用刀具上带有喷水装置的滚筒采煤机采煤。这种采煤机有三大优点: (1)可以消灭采煤机在开采过程中在刀具与煤体接触面产生的火花; (2)可以稀释开采工作面的局部瓦斯浓度。(3)可以降低呼吸性粉尘(92~ 98) %;所以, 采用这种设备对控制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和减轻粉尘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巷道中的防火和防爆设施

    英国的一些煤矿在在巷道顶部架设链条,间隔放置石灰石粉袋、水袋并使之同前置(45~ 50) 米处探头(传感器) 连接。当某处发生煤尘、瓦斯爆炸时, 其信号可以迅速被前置探头接收, 探头可立即起动操作装置使粉袋、水袋破裂, 在巷道内形成多层尘帘、水幕, 阻断火源蔓延, 终将火源捕灭, 这就避免煤尘、瓦斯连续爆炸事故的发生, 也将损失减少到限度。

    3)火灾预测

    及早对火灾做出可靠的预报是十分重要的。火灾的早期探测取决于探测装置及其安放位置。英国研制出多种井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广泛用于英国井下火灾预测。以英国主要的煤矿公司---RJB为例,该公司在其所属的煤矿中安装了集中监控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一氧化碳检测器、物质燃烧监督器、气味传感器、氧气传感器、光纤维分布式温度计等。这套系统在安全防护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井下作业面和管道内的可燃气体、毒性气体风速、温度等井下环境参数进行集中不间断的监测,尽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灾害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进行统合处理。如果发生火灾,可以全面地掌握井下总体情况,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扩大,并疏导作业面工作人员安全撤离。该套系统的终目的是通过对矿井进行统合监控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高效生产。

    我国是一个矿山事故多发的国家,除矿山技术设备相对落后外,矿山监管不利是重要原因之一。英国的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并取得了较多的成功经验,我们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学习和借鉴。

主要参考资料:

1.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网页
2.Mines and Quarries Act 1954 
3.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http://en.wikipedia.org/wiki/Health_and_Safety_Commission
4.董维武,英国煤炭开采技术和安全生产现状,《中国煤炭》第34 卷第1 期2008 年1 月
5.娜莲,英国矿山安全监察,《世界劳动安全卫生动态》 1990年6期
6.田宝余,赴英矿山安全卫生科技考察与借鉴,《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第十卷,2000 年
7.田宝余,英国矿山职业安全卫生政府监察,《劳动安全与健康》1998年 第6期
8. [英]布赖恩·罗宾逊(邹强译),英 国 矿 山 救 护,《中国煤炭》第29 卷第1 期2003 年1 月
9.康金城,英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世界安全卫生信息》2001年02期
10.窦永山、王万生,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当代矿工》2002年第4期
11.俞立萍译,英国RJB公司对煤矿井的消防安全管理,《浙江消防》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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