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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慈善基金会
阅读次数:291发布时间:2019/1/2 16:46:29
北京注册慈善基金会
北京注册慈善基金会
北京注册慈善基金会
注册慈善基金会申请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下列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
·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
·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审批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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