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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后台异常处理办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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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6 14:50:09
更新日期:2017/11/16 14:50:09
详细内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11月3日以问题解答的方式,发布了《私.幕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文中明确了办理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六类不予登记的情形。与此同时,协会还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从而提高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幕基.金行业合规稳健发展。
这六类情形分别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幕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幕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幕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幕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幕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立的工作机制中提到: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针对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一家、两家、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均有不同轻重程度的提醒和通报。
协会重申,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在申请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相关各方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损害自身、对方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协会也在文中规定: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是私.幕基.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无论是私.幕基.金管理人或者是律师事务所,都应形成自我规范、依约守信的良好氛围,共建私.幕市场的良好生态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