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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9/3 11:56:15
更新日期:2018/9/3 1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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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关,老西关,商标傻傻分不清-苏州蒙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关,为今荔湾区大部分地域。荔湾区就因旧时西关内有“一湾青水绿,两岸荔枝红”美誉的“荔枝湾”而得名。同时,老西关也是***广州***的美食标志,素有“食在广州,味在西关”的说法。
原告关某在第43类服务类别,包括餐厅、茶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核准注册“老西关”商标,原告依法享有“老西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广州喜士华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一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以“连锁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者在饮食经营场所的招牌、装潢、菜单等使用与关某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老西関及图”等商标。 被告辩称,“老西关”为专有地名,原告无权禁止被告正当使用“老西関及图”商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同,二者使用的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服务来源,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商标,并在原告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的***,经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虽“老西关”文字本身具有固有地理区域和文化含义,但“老西关”在第43类已获得核准注册,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就“老西关”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保护以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亦应保护社会公众正当使用该地名的权利。他人为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而非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善意地使用地名,该种使用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非描述性使用他人经核准注册含地名的商标,并用于区分商标和服务的来源时,则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如本案中,两被告使用“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标识并非描述性使用,而是许可加盟店在招牌突出使用,以及在网站的广告和招商突出使用,用以标识加盟店提供广州传统小吃等食物的服务来源,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西关,为今荔湾区大部分地域。荔湾区就因旧时西关内有“一湾青水绿,两岸荔枝红”美誉的“荔枝湾”而得名。同时,老西关也是***广州***的美食标志,素有“食在广州,味在西关”的说法。
原告关某在第43类服务类别,包括餐厅、茶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核准注册“老西关”商标,原告依法享有“老西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广州喜士华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一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以“连锁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者在饮食经营场所的招牌、装潢、菜单等使用与关某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老西関及图”等商标。 被告辩称,“老西关”为专有地名,原告无权禁止被告正当使用“老西関及图”商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同,二者使用的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服务来源,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商标,并在原告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的***,经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虽“老西关”文字本身具有固有地理区域和文化含义,但“老西关”在第43类已获得核准注册,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就“老西关”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保护以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亦应保护社会公众正当使用该地名的权利。他人为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而非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善意地使用地名,该种使用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非描述性使用他人经核准注册含地名的商标,并用于区分商标和服务的来源时,则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如本案中,两被告使用“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标识并非描述性使用,而是许可加盟店在招牌突出使用,以及在网站的广告和招商突出使用,用以标识加盟店提供广州传统小吃等食物的服务来源,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