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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可设征信公司

价 格:¥10

型 号: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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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8 14:12:08

更新日期:2018/10/8 14:12:08

详细内容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I83-IO66-8259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转让公司名称:东南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
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
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
 
说明:国家局名称,可以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征信公司
 
 
转让公司名称:华南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
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
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
 
说明:国家局名称,可以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征信公司
 
 
 
关于保理的国际定义:
 
1911年出版的《牛津简明词典》对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
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该定义较为简单,未能反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动
因以及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特征等。
 
英国学者弗瑞迪·萨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对保理做了如下定义:保理是指以提
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 者为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目的
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 生以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
 
在美国,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资辞典》对保理的定义是:公司将其应收账款以无追索
权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公司,由其作为主债权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方
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出卖方追索。
 
同时美国还有一个被普遍接受且较为严格的保理定义:保理业务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方式出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对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
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
 
(1)以即付方式受让所有的应收账款;
 
(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
 
(3)到期收回债款;
 
(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
 
另外,根据1936年《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作者斯蒂芬和丹齐格(Steffen and Danziger )
发表的"The Rebirth of the Commercial Factor"(商业保理的重生) 一文中所提到的,在美国只有在保理商提供
至少两项以上服务时,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理业务。
 
而英国或者欧洲绝大多数与保理有关的从业人都不会接受上述这个过于严格的定义。即使把该定义改成承做保理
的-方至少履行上述四种职能中的两种以上,则其与卖方的业务关系即可构成保理,依然很少有人会接受。保理行
业里有少数从业人员认为,如果承做保理一方仅以即付方式受让应收账款,而不完成其他职能,则这种业务不能
称为保理。此外,大多数认为除非债务人知道保理协议的存在并到期将债权直接付给保理商,否则不能称之为保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简称UNIDROIT)在其
1988年5月28日订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国际保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第-
条中对保理合同做出的定义是:
 
"保理合同是指-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⑴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理商转让由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主要供
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2)保理商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
 
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销售分户账);
 
代收应收账款;
 
对债务人的拖欠提供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则将保理业务界定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
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并且在其2013年7月修订的新版《国际保理通则》(Gener
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中规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家
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通则中称为账款,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也指部分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
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 '
 
(1)销售分户账管理;
 
(2)账款催收;
 
(3)坏账担保 。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I83-IO66-8259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17年北京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国家局名称,可以设立征信公司---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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