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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祥

产品介绍

债务纠纷,要账公司,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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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其他访问量:4次

发布日期:2019/2/14 15:18:24

更新日期:2019/2/14 15:18:24

详细内容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保护?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6月8日,杨某某因经营需要通过孙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2016年6月8日至7月7日,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今借到王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用1个月到2016.7.7日还。杨某某2016年6月8日,dan保人孙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归还王某某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之后王某某向杨某某与孙某某多次催债未果。王某某诉请杨某某偿还剩余本金及约定利息。

争议焦点:口头约定月利率3%,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王国祥认为:口头约定月利率2%---3%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借款人自愿承担。但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绝对不保护。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某某的借款利息应从2016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dai款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发院判决结果:杨某某偿还王某某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按银行同期dai款年利率24%至还款之日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整理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保护?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6月8日,杨某某因经营需要通过孙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2016年6月8日至7月7日,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今借到王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用1个月到2016.7.7日还。杨某某2016年6月8日,dan保人孙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归还王某某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之后王某某向杨某某与孙某某多次催债未果。王某某诉请杨某某偿还剩余本金及约定利息。

争议焦点:口头约定月利率3%,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王国祥认为:口头约定月利率2%---3%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借款人自愿承担。但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绝对不保护。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某某的借款利息应从2016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dai款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发院判决结果:杨某某偿还王某某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按银行同期dai款年利率24%至还款之日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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