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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祥

产品介绍

医院债务纠纷,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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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2/16 14:47:41

更新日期:2019/2/16 14:47:41

详细内容

公司向个人借款有效吗?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3日,某某公司(非金融企业)因流动资金需要向赵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该公司给赵某某出具收据一张,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月息一分,利息共计人民币6800元,本息合计46800元。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推脱不还款。赵某某诉请某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为有效的民间借。zui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gao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赵某某将款项出借给该公司,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期同类dai款利率,故对赵某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结果:某某公司给付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800.00元,合计46,8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jin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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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习律师张冠男编辑
公司向个人借款有效吗?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3日,某某公司(非金融企业)因流动资金需要向赵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该公司给赵某某出具收据一张,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月息一分,利息共计人民币6800元,本息合计46800元。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推脱不还款。赵某某诉请某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为有效的民间借。zui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gao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赵某某将款项出借给该公司,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期同类dai款利率,故对赵某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结果:某某公司给付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800.00元,合计46,8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jin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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