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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千万!整改N年?中联环保圈告诉你这事千万别干!
阅读次数:88发布时间:2023/8/24 11:26:41
针对浙江这家企业的整改,我们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2022年7月,对企业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17万元。2022年11月28日,完成了八方热电集中供热、供气技改项目的环评审批。2023年6月底,将开展“两高”项目的排查整治行动,以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多域、全方位进行排查,确保不忽视、不遗漏,早发现、早整改。
另外,还有一家山东的企业也因为批小建大问题被罚款7600多万元。因此,在进行项目时,大家务必不要有侥幸心理,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遵守规定,否则将面临后续的罚款和整改,得不偿失。
针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的问题,我们怎么处罚呢?以下是一些地方文件:
(1)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18号)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同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注:《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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