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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的欧盟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法案
阅读次数:147发布时间:2011/10/13 15:13:39
目前,所有化学物质供应商必须按照《危险物质指引》(67/548/EEC)将物质分类并加贴标签,方可于市场销售,而原来的“新物质”通报系统已被REACH法规取代。REACH法规以现行法规为基础制订,但并无对分类和标签的准则或责任作出规定,只引用《危险物质指引》及《危险制剂指引》(1999/45/EC)的相关规定。新的欧盟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法案将与联合国的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欧委会已将其纳入了联合国认可的分类准则及标签规则。
为与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欧盟有关法规中所用“制剂”(preparation)一词,将改为“混合剂”(mixture)。上述法规议案内容包括协调制度的化学品危害级别,以及相关危害类别和对身体、健康、环境构成危害的准则。根据议案规定,如果某物质或混合剂符合任何危害级别的准则,即被视为危害物。
法规议案旨在为企业设立一个自行分类制度,对于销往欧盟市场的物质或混合剂在进入欧盟市场前,贸易商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类:1.识别及阐述其危害;2.评估有关危害的资料;3.将有关资料与法规议案所载的危害准则进行比较。
标签方面,贸易商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议案的适用范围尽量贴近现行欧盟制度,并与新REACH法规相辅相成,将取代该法规的“分类及标签目录”,但会作出若干技术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类物质数目将与目前相似。至于制剂(法规议案中的“混合剂”),由于一般浓度限制及计算方法有所更改,需要分类的混合剂数目可能增加。据欧委会进行的分析,法规议案的实施对现行欧盟法规影响轻微。
法规议案设有过渡期,期间议案及现行法规均适用。根据规定,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过渡期间,企业可采用现行法规或法规议案载述的分类及标签制度。
欧委会希望法规议案可于今年底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后通过,并会就议案的应用拟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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