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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品名鉴定管理导则
阅读次数:246发布时间:2011/10/19 10:34:38
一、依 据
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辨识与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六章“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第二十章“技术咨询与培训”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鉴定资质
第二条 新品名鉴定单位以铁道部认定和公布者为准,托运人可以选择新品名鉴定单位委托鉴定。为避免长途往返,节省时间和费用,应尽量就近委托。
三、鉴定范围
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索引表中未列载的、承运人认为有必要由新品名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货物,以及托运人委托进行鉴定的货物。
四、鉴定依据
第四条 进行新品名鉴定时,依据的规章范本包括: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6]57号)、铁路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TB/T 2688),以及参考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等。
五、仪器及药品
第五条 新品名鉴定实验室应正确配置进行鉴定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主要设备包括:
1.闭杯闪点测试仪;
2.固体燃烧速率仪;
3.遇水放气试验仪;
4.固体氧化性试验仪;
5.液体氧化性试验专用系统压力容器;
6.小型气体容器压力试验仪;
7.粘度测试仪;
8.沸点测定仪;
9.撞击感度试验机和摩擦感度试验机;
10.联网的计算机;
11.烘箱,分析天平,回流装置,电热恒温水浴槽,秒表等。
第六条 新品名鉴定实验室应正确配置进行鉴定所需的试验药品,常用试剂,如,盐酸、氢氧化钠、溴酸钾、硝酸、氯酸钠等,以及其它根据试验需要的特定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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