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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120
型 号:光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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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其他访问量:26次
发布日期:2013/9/5 21:20:37
更新日期:2013/12/10 1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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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镇江江口区专业刻章 润州区专业刻章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
辩护人陈辉,现广东达熙律师事物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江口区专业刻章 润州区专业刻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另案起诉)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当场缴获伪造的70多枚印章。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吴**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在本案中是从犯,与同案人郑**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镇江江口区专业刻章 润州区专业刻章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