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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丹徒区专业刻章 丹阳市专业刻章
价 格:¥120
型 号:光敏章
产品完善度:
生产地:其他访问量:19次
发布日期:2013/9/5 21:22:16
更新日期:2013/12/10 13:34:08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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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镇江丹徒区专业刻章 丹阳市专业刻章 2009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吴**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
当场缴获伪造的印章70多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吴**数罪并罚。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镇江丹徒区专业刻章 丹阳市专业刻章
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第六十九条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镇江丹徒区专业刻章 丹阳市专业刻章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