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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前海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注册办理/融资租赁SPV公司审批条件

价 格:¥10

型 号:TBO

产品完善度:

生产地:其他访问量:645次

发布日期:2015/2/9 17:48:07

更新日期:2015/12/30 16:40:53

详细内容

  前海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前海融资租赁SPV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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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业务的经营规则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更多的是要从社会直接融资,或从金融机构简介融资。这点和母公司的职能有很大的区别,更多体现为借款人而不是放款人的角色。

    因业务性质所至,专业子公司做的业务多是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其管理要求“专业子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和关联交易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要符合金融机构的从业标准。

 

   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并表显现出来,防止“表外融资”、“境外融资”等监管失控。

 

 二: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对专业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首先确定了监管部门。监管的实效在于对并表的管理。境内专业子公司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发生的重大诉讼、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变化等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并没有提及是否获得金融牌照资格。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否把其看作资产池更为合适?

另一个引申思考: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出台同类政策?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出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商务部没有金融监管职能,要把其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内几乎不可能。特殊项目公司主要是解决租赁公司直接融资的问题,其他都是捎带手的搭车经营。若把资金来路掐死,将影响租赁公司的未来发展。商务部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这方面应比金融租赁公司更具灵活性和金融监管不受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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