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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誉(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产品介绍

【推荐】上海昌誉商务内部员工分享 合伙办公司或企业,容易忽视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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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7/7 14:51:03

更新日期:2017/8/24 9:22:59

详细内容

 【推荐】上海昌誉商务内部员工分享 合伙办公司或企业,容易忽视的细节

 

 



上海昌誉商务位于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陆家嘴- 汤臣商务中心大厦,是一家私募基金牌照策划、申请、收购、转让、产业融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私募基金牌照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牌照和商业保理牌照申请解决方案;私募基金牌照、融资租赁牌照和商业保理牌照的委托转让与收购过桥资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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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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