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明确,一是新谋划的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动态新增列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依据;将上述项目用地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可依法实施征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二是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措施》要求,一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公用设施改造更新;除拆除重建外的,既有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物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公用设施等三种类型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二是明确降低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的项目用地成本,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后,其基准地价可按海南省《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原则上出让底价应低于同类性质用地的供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