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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自由裁量明确这些行为不得“越雷池”

发布时间:2019/6/11点击次数:1551

【导读】:如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实现合理性?按照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全国拟通过既定公式,设定相应基数后最终推导出惩处“罚单”。

今后,通过函数运算,即可计算出行为等级数值,并最终推导出环境行政处罚金额。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具体至某一项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面对相差近十倍的“罚单”,如何在确保公平的同时,又具备合理性?迄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裁量基准采用的仍然是较为简单的表格形式。
 
2019年5月底,生态环境部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业内认为,“这份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和随意性。”
 

图中资料源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实现同一地区量罚一致,生态环境部还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今年9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如何计算处罚金额?另据生态环境部同日发布的《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参考基准及计算方法》,明确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大致分为三步:确定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因子的数值;将基准(共性 个性)代入二元模型 函数,计算出行为等级的数值;通过行为等级数值,计算得出与违 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此外,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针对此次新规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环保在线小编列举了部分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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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资料源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的同时,《意见》尤其明确了自由裁量基准边界,即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和下限。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应局限于罚款处罚,对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应加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根据《意见》,自由裁量还将适用于其他范畴。在这其中,部分情形将予以特殊处理: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在内的6种情况将从重处罚;相对应地,下述三种情况有其一则可免于处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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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资料源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这也意味着,“裁量有公式、处罚有标准”的环境行政处罚格局正初步成型。与此同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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