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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侵权案,给予我们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8点击次数:274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总算告一段落了,结果是江苏卫视败诉。一个风靡全国的相亲节目由此面临改名的难题。也着实急坏了一些操心的网友啊,大家纷纷在网上支招,改什么名字好。好了,言归正传哈。今天我们要聊的题目的是“非诚勿扰”案子给与我们的警惕,其实从专业角度看,这个案子本来并不复杂。为什么江苏卫视却败诉了呢?在这我们不会妄加评论。不过,此案却诱发了我们的一些思考。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不妨再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有关报道。

20092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9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起上诉,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并通过广告等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定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江苏广播电视总台都未对此作出回应。(摘自互联网)

同一个事件,所适用的是相同的一部法律——商标法,为什么初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两样的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无权干涉法院的判决,同样也没有能力左右法院的判决。但是,有权关注司法是否公平啊。在当今我国强调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作为公民,更应该关注的是法治环境,这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有句话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同一件事情,又适用相同一部法律,却得出不同的结果,试问,作为公民的我们应该相信谁呢?究竟应该是相信法律?还是相信法官?是相信初审法院,还是相信二审法院?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无疑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类似的案件,生活中可谓不胜枚举。之所以这个案子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收视率不无关系。此案虽然与旁人无关,却让我们内心产生了对法治的疑团。法律是固定不变的,归根到底法律还是需要人来解释和执行的,不同的解释,自然就有不同的结果。不知是否有法律界的权威人士,愿意出面来解释一下这种现象,化解民众内心的疑团呢!(湘潭商标注册 湘潭商标申请  湘潭商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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