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baichuansw2015 服务热线:0571-85363692
发布时间:2020/8/25点击次数:271
法律原文 | 《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
环境特点 | 主体 | 人类。 |
天然的自然环境 |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 |
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环境 |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 |
不包括的环境 | 人文环境、治安环境、法律环境等。 |
二、环境保护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法律原文 | 1、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应进行环评的对象 | 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 ||
未环评的后果 | 开发利用规划 | 不得组织实施。 | |
建设项目 | 不得开工建设。 | ||
四、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法律原文 | 1、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 ||||||
生态保护红线 | 范围 |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 |||||
保护要求 | 严格保护。重点保护、特别保护、特殊保护均为错误选项。 | ||||||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要求 | 保护范围 |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 |||||
自然遗迹 | 前提条件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 |||||
范围 | 地质构造、冰川、火山、温泉、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 | ||||||
保护要求 | 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
解读B2B电子商务综合行业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易推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