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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大爆炸,敲响了安全警钟!
阅读次数:478发布时间:2011/12/24 9:49:37
据《东方早报》报道,11月1日11时30分许,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收费站附近,两辆民用车充当爆破器材运输车在一汽修厂检修时发生爆炸。截止到当日22时,事故已经导致至少7人死亡,264人受伤,其中重伤26人。
尽管公安部和当地职能部门正在对这起事件的起因,进行认真排查,但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物品运输爆炸事件。在这起惨剧的背后,不难发现有诸多漏洞,应该亡羊补牢,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首先,“11·1”爆炸事件炸开了监管漏洞。就目前而言,我国危险品运输管理涉及到多家“婆婆”,公安部、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都有参与的资格。可是,这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虽然对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条规不少,但不管是条例还是规章,都缺少具体而详细的监管内容以及问责机制,这不仅造成职能部门监管缺位,也给监管部门推卸责任创造了条件。
同时,福泉市重大爆炸事件,炸开了区域之间运输管理“各吹各的调”的现状。现实中,不但各省之间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千差万别,就连一省范围内也是“各吹各的调”。比如,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工具是有严格要求的,由原交通部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运输车的通知》明确了专用车的标准,由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更是明确了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可是在执行过程中,即便同一个省,甚至同一地区,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
此外,“11·1”爆炸事件也炸开了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管涌”。负责危险品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存在着明显漏洞。比如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大都针对承运企业和承运人而规定处罚措施。实际上,托运人才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这些人为了省钱往往雇佣不合法的运输企业。可是法规对托运人规定的罚则,仅规定了“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对于另外一个同样需要被约束的对象,即危险品的卖家,该规定中更是未提及其法律责任。这些漏洞的存在,无疑给发生类似重特大安全事故,增加了机率。
鉴于此,笔者觉得,对现行法律条规存在的问题,抓紧打“补丁”,堵“漏洞”,补“管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以保障危险品运输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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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临近,各类又将大量上市,针对往年在运输途中的不安全因素,湖北江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特别推出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科工爆[156]号文件精神及《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生产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又名:运输车),厢体为采用军工技术制造的全金属整体骨架结构,强度高,载荷分布均匀,整体的安全性、通过性、平顺性好;板块夹层装有阻燃隔热材料,防火阻燃性好。厢体外蒙皮采用1.2mm厚的优质冷轧钢板,利用新型对接工艺,配合特制的上、下护板、前立柱铝型材和不锈钢前上包角、前下包角及尾翼等装饰件,使厢体外观更加精致、美观、大方。外露黑色金属部分全部进行防锈处理,厢体内蒙皮防水胶合板表面涂刷防火漆进行防火处理。在厢体两侧设置具有防雨水功能的通风窗,后门密封元件为采用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原料制作的工字型密封条,后门五金件利用国产厢式运输车高档通用五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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