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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七月实施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9/6/26点击次数:1505

  【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2020年)》,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领域标准化发展,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修订颁布《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要求引入配套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中共十九大做出了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提出了建设交通运输和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对交通运输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积极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组建了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印发了《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等系列重要文件,推动各种运输方式标准协调衔接和加速融合。为进一步深化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必要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

  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共包含五章、31条,分别为总则、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则。《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突出标准化工作“全链条”管理,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现有相关制度充分衔接,明确了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明确,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办法》提出,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符合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
《办法》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过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情况。鼓励组织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继续促进交通标准外语的翻译和出版,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交通标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依据《办法》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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